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国家标准化深化改革总体思路,发挥市 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提高产品质量,推动机电行业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决定开展团体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为加强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制定团体标准。其对象主要指:
(一)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制定团体标准,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标准空 白;
(二)团体标准制定应引领产业和企业的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 力;
(三)在不妨碍公平竞争和协调一致的前提下,专利和 科技成果可融入团体标准,促进创新技术产业化、市场化;
(四)针对已经应用的新产品,为第三方检测认证机构 提供认证依据(即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团体标准 可作为检验机构的认证规范);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设立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机电协会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研究制定,包括建立团体标准的组织体系、工作体系和标准体系。
第四条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和专家委员会。
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的职责: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2人。负责团体标准整体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包括标准的研究、立项、协调、制定、复核、公示 公告、出版发行、宣传与实施效果跟踪等方面管理工作。
机电协会标委会专家委员会的职责:专家委员会委员不少于25人,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5人,承担和参与团体标准体系建立完善工作,协调与政府标准体系的互补配套;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送审稿的审查、上报前的复核及上报等工作;必要时负责团体标准的起草;负责提出团体标准的复审建议。
第三章 标准制修订
第一节 立项
第五条 立项申请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标准建议者(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向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
第六条 提交项目立项申请,须提交相应论证资料,一般包括:
(一)标准项目建议书(格式见附件1),项目建议书中,应重点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与该项标准有关的国内外状况提出单位需同时附有相关的说明材料。
(二)标准草案一份,两版本(一份PDF和一份WORD),以电子版报送。
第七条 立项审定
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对项目进行论证、审议、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建议者不予立项。
第八条 立项公告
项目通过论证后,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项目,批准后发文正式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九条 标准编写
(一)标准一经正式立项,团体标准的建议者应确定主要起草人员,成立起草工作组进行起草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国内外状态分析等。
(二)团体标准的格式建议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及 GB/T 20000.1《标准化工作指南》的规定编写,同时编写“编制说明(提纲见附件2)”等有关附件。
(三)在标准制订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标准起草单位提请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协助解决。秘书处根据情 况,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协调。
(四)团体标准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 中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利人根据有关规 定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作为标准报批料之一。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十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完成后,由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向标准利益相关方广泛征求意见,一般为三十天。征求意见 材料包括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提纲见附件2)。
征求意见结束后,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收集意见并返给标准起草单位,标准起草单位对收到的意见汇总并修改完善标准,形成标准送审稿。必要时可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标准审查
第十一条 标准的审查由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进行,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十二条 会议审查时,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当在会议前15天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等提交参加标准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
第十三条 会议审查表决应优先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会议纪要(见附件3),主任委员签字;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时,须填写“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会审投票单”(见附件4),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四条 会议审查,应当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会议纪要的内容应当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五条 函审时,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十五天,把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投票单” (见附件5)提交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函审时,有效回函中必须有四分之三同意方为通过,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能参加表决。
第十六条 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没有通过的,起草组应该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组织审查。
第十七条 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将被撤销。
第五节 标准的审批、发布和存档
第十八条 完成团体标准送审稿的终审,形成报批稿和相关文件,报送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审核,报送材料应包括:
——标准报批稿(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审查会纪要(包括审查结论及审查会代表名单)(word和PDF版本各一份);
——其它相关的验证报告或证明材料一份。
第十九条 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的有关规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发放标准编号,并由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长签署发布公告,刊登在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网站上。
(一)团体标准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标准代号由团标标志字母加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英文名称缩写构成,为 “T/CAMETA”。
顺序号按照发布时间依次编号。 示例:T/CAMETA XXXXX-XXXX
(二)标准双编号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与其他团体组织就某项标准达成双方一致性互认,在各自领域中适用,或联合制定为各自领域的应用标准, 可采用标准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制修订标准形成的有关资料,由秘书处存档。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由机电协会标委会提出并归口。
第二十三条 出版发行
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负责组织管理团体标准出版物的出版,出版物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电子文件。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若发生异议时,一律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版权
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所有。
第六节 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的发行、宣传、培训和对标准应用过程中的意见进行收集整理。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团体标准秘书处应开展相应的实施工作。
(一)组织发行团体标准,通过公告、官网、会议等形式进行宣传。
(二)组织会员等有关单位开展对团体标准的培训。
(三)通过官网、会议、函件等各种方式收集、整理团体标准的应用情况,了解掌握团体标准使用中的不同意见,根据意见开展复审、转化申报升级行标或国标、作废等程序。
第七节 标准的复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机电协会标委会组织复审,复审期不宜超过五年。
第二十八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二十九条 复审结论包括:建议制定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确认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 废止。复审工作由机电协会标委会秘书处组织开展。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机电一体化技术应用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采用标准
采用团体标准的企业,可在其产品或说明书、产品铭牌、 包装物上等标注所执行的团体标准编号。